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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星海音乐学院传染病防控制度

    发布日期:2024-09-12

    星海音乐学院文件

    粤音院后〔2024〕157号

     


     

    星海音乐学院传染病防控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在我校发生和流行,保护全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教学秩序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指南》等政策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校传染病及其他可能导致群体流行或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传染病包括:

    (一)国家法定报告传染病,分甲类、乙类和丙类,共41种,其中甲类传染病2种,乙类传染病28种,丙类传染病11种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和需要开展应急监测的其他传染病。

    (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和其他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三)不明原因肺炎和不明原因死亡等特定目的监测的疾病。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为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学校专(兼)职卫生技术人员,或经培训合格执行相关职务的学校其他工作人员。

    第五条 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学校成立传染病防控领导小组,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党政办公室、宣传统战部、组织部、学生工作部、总务后勤部、保卫部(武装部)、医务所及各院(系、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学校传染病防控管理、监督工作,主要职责:

    (一)制定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预案,统一组织指挥全校传染病防控工作。

    (二)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建立分管校领导具体抓的责任制,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单位)、落实到人。

    (三)对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及个人在防范和处理传染病防控工作的表现予以表彰或处罚。

    第七条 成立传染病防控工作小组,医务所医务人员(含医疗服务托管驻校医务人员)、各院(系、部)辅导员、班主任、生活老师或学生宿舍管理员为成员,落实学校传染病防控日常工作,主要职责:监测和发现传染病疫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及时做好登记、报告工作。

    第三章  传染病的预防

    第八条  健康教育

    (一)定期对学生进行传染病预防控制知识、技能的健康教育。新生入学后1个月内健康教育培训应不少于1学时;在校期间应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每学年不少于1学时。

    (二)每学年开展针对教职员工(含物业、食堂员工)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

    第九条  健康管理

    (一)建立定期体检制度和师生员工健康档案。新生入学时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学生及教职员工在校期间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并将结核病筛查作为新生入学体检的必查项目。体检机构应符合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对体检工作的质量要求。

    (二)对体检发现的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例,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告知学生及时到医疗机构诊治。

    (三)配合属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学生预防接种管理。

    (四)学校出现传染病病例时,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做好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工作。

    第十条  卫生管理

    (一)按照 GB/T 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GB/T 27306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餐饮业要求、GB17051二次供水设施卫生标准、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等规定保障学生的饮食、饮用水安全,为学生提供安全、卫生的环境设施,消除鼠害和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二)学校各类公共场所和学生生活、学习及活动场所的环境卫生,符合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三)传染病流行季节加强教室、图书馆、实验室、食堂、学生宿舍等人群聚集场所的通风换气和校园公共设施及公用器具的清洁和消毒工作。

     

    第四章  疫情控制

    第十一条  报告

    (一)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明确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报告时限和流程,并公布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单位及部门的联系方式,保证传染病疫情信息的及时报告。

    (二)辅导员、班主任、生活老师或学生宿舍管理员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在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级,1天内有3人或连续3天内有5人或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咳嗽、咳痰、咯血、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有共同用餐、饮水史时,应立即报告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

    (三)在校学生、教职工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以及自觉有疑似传染病症状发生时,应立即向班级辅导员或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报告。

    (四)学校医务所在诊治过程中保存门诊随诊记录、开展传染病症状监测,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立即向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报告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五)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报告程序、内容和时限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报告学校分管校领导。

    第十二条 控制措施

    (一)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晨检、午检或晚检。由辅导员或班干部对各班学生出勤、健康状况进行登记,做好因病缺勤的登记和病因追踪。

    (二)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应配合属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传染病疫情的控制和病人的救治,并落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防控措施,包括高危人群预防性干预等。

    (三)学校师生员工(含第三方驻校人员)应依法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调查、采集样本、密切接触者筛查、隔离治疗、预防接种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反映有关情况。

    (四)患传染病的学生,休、退学应根据病情、病种,按照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五)学生病愈且隔离期满时,持学校医疗保健机构认可的有效证明到学校教务部及院(系、部)查验后方可复课。

    (六)发生传染病暴发疫情时,学校将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取消大型聚集活动,如必须举办,尽量在室外举行,并尽可能缩短人群聚集的时间。

    (七)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五章    

    第十三条  在政府卫生部门的技术指导下,制定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和有关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总务后勤部设置专门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的医疗保健机构和配备卫生技术人员,各院(系、部)指定专人为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联系人。

    第十五条  有关医务人员须定期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组织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  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组织开展的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技术指导。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部门(单位)及个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学校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章    

    第十八条 法定报告传染病的定义

    (一)甲类传染病指:鼠疫、霍乱,共2种。

    (二)乙类传染病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人感染H7N9禽流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猴痘,共28种。

    (三)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共11种。

    第十九条  传染病报告时限

    (一)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立即电话通知网络直报员,网络直报员接到报告后以最快的通讯方式于2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专家组确认后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

    (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于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网络报告。

    (三)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丙类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网络报告。

    第二十条 本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会议审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务后勤部负责解释。

     

     

                                               星海音乐学院

                                                 2024年9月11

     

     

     

     

     

    星海音乐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4年9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