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海音乐学院文件
粤音院后〔2024〕90号
星海音乐学院公有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完善学校教职工住房保障体系,保证教学、科研和教职工生活正常进行,根据国家、省、市房屋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番禺区大学城教师公寓南北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及管理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有住房指产权归属或使用权为星海音乐学院所有,可用于学校教职工承租居住的住宅(沙河校区聚星楼B座等校内周转房),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租赁分配给学校的保障性住房(大学城墨香北园、大学城佳苑等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 根据学校安排部分公有住房定性为学校高层次人才用房,其余为符合租住资格的教职工租住用房。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调整高层次人才用房比例。
第四条 总务后勤部为教职工公有住房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分管校领导指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教职工公有住房管理的相关事务。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主要责任人负责协助职能部门对公有住房实施有效管理,并有责任对本部门(单位)违规教职工进行批评教育。
第六条 本着“公开、公正、公平、有序”的管理原则,实行公示制度。对房源情况、申请人等每年定期进行公示,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章 租住对象、资格、期限和面积标准
第七条 公有住房租住对象、资格
(一)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在校工作时间满1年的A类事业编制人员及B类非事业编制合同聘用制人员的在职教职工(在房源允许情况下,租住对象放宽至在职C类非事业编制劳动合同制人员)。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仅限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广州市内均无住房(包括无自有产权住房、未租住广州市的公有住房、未租住所在单位周转房,以及在广州市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房、解困房、经济适用房等购房优惠政策)。
(二)引进人才、外籍教师的住房安排,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或聘用合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有住房提供给本校教职工租住,只租不售,租住期限不超过5年,如政府、学校有关住房管理规定发生调整,按新政策、规定调整租期,承租人无条件配合执行。
第九条 申请学校教职工公有住房的面积不能超过本人职务(职称)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
(一)单身教职工住房面积标准:
1.单身教职工一般安排单间住房、一房一厅或合租两房一厅套房;
2.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可安排两房一厅;
3.引进高层次人才可安排两房一厅或三房一厅。
(二)单亲家庭教职工可安排两房一厅(备注:单亲家庭是指未婚、离异、丧偶但有子女随其共同生活)。
(三)已婚教职工住房面积标准:
职务(职称) |
建筑面积(m2/户) |
厅级干部 |
130㎡以下 |
处级干部、高级职称人员 |
100㎡以下 |
科级干部、中级职称人员 |
85㎡以下 |
一般干部、初级职称及其他职工 |
75㎡以下 |
第三章 租住申请
第十条 学校教职工公有住房每年视房源情况开展批量住房居住申请工作,受理教职工的申请。其余时间,除新调入和新分配进校职工外,不再受理个别申请。
第十一条 批量住房按“个人申请、计分排队、自主选择”程序办理。新调入和新分配进校人员,以申请住房时间为准,按照“入职先后、兼顾紧缓”原则,由总务后勤部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公有住房的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向总务后勤部提交《星海音乐学院公有住房住房申请表》(附件1)及有关证明,所在部门(单位)签署意见;
(二)学校人力资源部审核和确认教职工基本信息;
(三)总务后勤部进行资格审核;
(四)计分排队(批量住房)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经公示无异议后,根据所公布房源按排队次序选房;
(六)签订租赁协议(附件2),办理有关入住手续。
第十三条 计分排队办法
(一)按申请人的职务(职称)、工龄、校龄、学历、人口等五项分项计分相加,得分类项以学校人力资源部审定为准,按总分高低次序排队。
1.职务(职称)分:本校双职工按职务(职称)高的一方计算,单职工按在校方的职务(职称)计算,各职务(职称)分值见下表:
序号 |
职务(职称) |
基本分 |
1 |
厅级干部 |
100 |
2 |
教授(含相当职称)、正处级干部 |
90 |
3 |
副教授(含相当职称)、副处级干部 |
85 |
4 |
讲师(含相当职称)、博士毕业生、科级干部、技师 |
82 |
5 |
助教(含相当职称)、硕士毕业生、科员、高级工及满30年工龄者 |
80 |
6 |
技术员、办事员、中级工及满20年工龄者 |
75 |
7 |
初级工及不满20年工龄者 |
70 |
2.工龄分:计算至申请截止日期,每满一年计1分,超过半年不满一年计1分,不满半年计0.5分。非连续工龄者累加计算。
3.校龄分:以计算职务(职称)方在本校正式工作的时间(至申请截止日期)计算,每满一年计1分,超过半年不满一年计1分,不满半年计0.5分。
4.学历分:中专学历计1分,大专学历计2分,本科学历计3分,硕士研究生学历计4分,博士研究生学历计5分。
5.人口分:每户人口分以参加记分排队者在同一个户口簿的直系亲属4口人为限(包括父母及未成家、升学、参军的子女),每人1分。
(二)计分相同的人员,按以下优先顺序排列次序:
1.单亲家庭教职工优先;
2.职务(职称)高者优先;
3.本校双职工优先;
4.校龄长者优先;
5.学历高者、年龄长者优先;
6.如仍相同,则采取抽签方式确定候选人和选房顺序。
(三)选房前错过或放弃本人选房次序者,可保留动态排队资格。
第四章 住房租金、其他费用缴纳及维修责任划分
第十四条 公有住房租金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校内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参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每平方25元)执行,校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整体租赁合同规定的租金标准执行。如相关政策、规定发生调整,根据最新政策、规定执行。引进人才、访问学者、外籍教师的住房租金标准,如学校有关规定无对租赁期内租金标准有其他约定的,按配租套房规定的租金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承租人住房租金须当月9日按期缴交,由学校财务部从承租人工资账户中按月扣缴,或由承租人登录财务部微信公众号缴费平台自行缴纳。租金不足一个月的,依合同约定计算,如合同无约定的,按一个月计租。
第十六条 承租人获配租后须一次性缴纳2个月住房租金作履约保证金。承租人居住期间未发生违反《星海音乐学院公有住房租赁协议》行为的,在居住房退还学校后,学校将履约保证金如数退还(不计利息)。否则,履约保证金用于抵扣有关应交款项。
第十七条 承租人应按期缴交租赁期内房屋水、电、燃气、电视、电话、网络以及物业服务(含垃圾清运)等费用、公共设施设备的水电分摊费用,以及其他按相关规定该承担的其他费用,拖延缴纳导致的滞纳金及其他责任均由承租人承担。
第十八条 租期内维修责任划分
(一)学校或学校督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负责承租人配租套房的内部结构和水、电、门窗等基本配套设施基本完好,以保证承租人正常居住。
(二)学校或学校督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负责承租人配租套房的主体结构、公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并承担相关维修费用。若承租人所租公有住房的公用部位或共同设施发生自然损坏,承租人报修后学校应督促房屋物业管理单位及时进行维修。
(三)房屋交付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维修责任及维修所产生的费用参照《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合同》中的《出租房屋及附属设施维修责任划分表》划分并承担,详见下表:
维修责任主体 |
项目内容 |
备注 |
承租人 |
1.墙面、天花抹灰及面层脏旧、掉灰等局部维修;墙面瓷片局部维修;地面找平及瓷砖局部维修(均含厨卫)。 2.灯具开关等耗材类:灯泡、灯管等光源;各类灯罩类;开关、插座、插座盖板。 3.卫生洁具配件类:各类水龙头;马桶盖;地漏盖;洗菜盆及洗脸盆下水配件;角阀及软管。 4.门、窗五金类:各类门锁及拉手;铝合金推拉门窗的锁扣、滑轮等;门、窗五金。 5.管道疏通类:室内下水道;马桶堵塞疏通。 6.其它类:室内对讲机。 7.其他小修项目。 |
包含设备的正常损耗及人为损坏 |
学校或 学校督促 公共租赁 住房管理 单位 |
1.墙面、天花抹灰及面层脏旧、掉灰等整体翻新维修;墙面瓷片整体翻新维修;地面找平及瓷砖整体翻新维修(均含厨卫)。 2.厨卫墙地面防水和厨房灶台。 3.各类门、窗因无法使用需更换。 4.各类卫生洁具(主材)。 5.给排水管材及配件。 6.电气线路、设备及配件。 7.其他中修及以上项目。 |
仅限出租房屋室内部分 |
附注:1.维修费用由维修责任主体承担; 2.属学校或学校督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维修责任范围内的项目,若因承租人改装、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的,其维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
第五章 住房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申请人与学校签订《星海音乐学院公有住房租赁协议》(附件2)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凭总务后勤部开具的《房屋保证金收取通知单》到财务部缴纳房屋保证金,凭总务后勤部出具的《入住通知单》到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入住手续、检查住房、核实水、电、燃气等情况。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视同放弃配租资格,学校有权收回住房。
第二十条 居住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期满后承租人无需续租的,申请办理退房并凭总务后勤部开具的《退房通知单》到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办理退房手续,填写退房申请表(附件3)。仍有续住需求的教职工须提前2个月按程序重新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签订续租协议。
第二十一条 引进人才、外籍教师公有住房按相关约定执行,解聘或辞聘、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聘,须按时办理退房手续,如续聘的需重新签订新的租赁协议。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获配租后,原则上三年内不受理调换住房申请。如因工作变动、小孩入学等特殊情况需调整住房的,须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可调换本人职务(职称)规定的面积标准住房。
第二十三条 房屋租赁期满或协议解除后,承租人需到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办理退房手续。在办理退房手续前,承租人应自行办理管道燃气、网络、电视、电话等项目的报停结算,结清水、电费等使用该房屋期间产生的有关费用。将室内地面、洗手间、厨房等清洁干净,不留污迹,经现场物业管理人员检查认可并交回所有住房钥匙后,办理退房手续。承租人遗留在房屋中的物品,视为承租人放弃其所有权,学校有权自行处理。验收时发现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有损坏或丢失的,按本办法第十八条条款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有住房承租人有义务积极配合政府公有住房管理单位、现场物业管理单位、公有住房管理、安全保卫等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抽查、检查等工作。学校将加强对公有住房的不定期检查,保证公有住房管理的合理、有效利用。
第二十五条 因承租人原因致使房屋租金连续超过2个月的(含2个月)无法足额扣缴的,除责令其缴纳外,从第3个月起每天加收0.2%的滞纳金。否则,实施停水停电等强制措施收回住房。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对所居住房屋负有维护保养的义务,承担居住期间发生的安全等责任。
(一)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动房屋原有结构及配套设施。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配套设施或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并赔偿。造成事故的,追究承租人责任
(二)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火灾、房屋倒塌、伤人等事故的,承租人应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国家经济损失和个人损失;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利用住房从事经营或生产活动,不得将居住房屋(床位)擅自调换、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使用。
(一)凡被发现有利用住房从事经营或生产活动,改变房屋用途以及将居住房屋(床位)擅自调换、转租、转让、转借行为者,一经发现,除解除居住协议、收回住房外,自居住之日起3倍租金标准计租,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自承租人资格取消之日起不再受理其公有住房申请。
(二)经学校有关部门两次检查核实,居住房屋(床位)均非承租人本人及直系亲属(仅指父母、配偶、子女)居住的,或被举报并经确认的,按转租、转让、转借性质处理。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不得在居住房屋内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否则,除解除居住协议、收回住房、没收全额住房保证金外,移交政府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租赁期内,承租人在广州市购买自有产权住房,应在30日内主动向学校报告,按相关要求腾退住房,如有困难要延迟退房的,须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附件4)及相关佐证材料,经审核通过,报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批准同意后可续住。缓退期内租金标准按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规定执行。缓退期满后,承租人应按要求腾退住房,如到期未按要求腾退住房的,按强占学校公有住房处理,自强占之日起按5倍租金标准计收租金,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承租人已在广州市购置住房但不主动申报或者隐瞒购房事实的,一经查实,按强占学校公有住房处理,除责令限期搬出外,自强占之日起按5倍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应无条件服从学校对其所承租公有住房的调配,获准租住后,须在办理新配租住房入住手续起30天内退回原租住住房,逾期不退还原住房者,按强占住房处理。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取得住房后,逾期未入住者,按自动放弃处理,由学校收回住房。
第三十三条 租赁期内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配租住房出现连续空置6个月及以上,学校有权解除租赁协议,取消承租人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收回租赁住房。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因辞职、调离等原因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必须在学校批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的15天内退回住房,否则按强占住房处理。对确有困难,一时不能退房而需要延迟退房的,必须有本校在编在岗教职工担保,承租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可延迟退房,延迟退房时间最长不超过两个月,延退期内租金标准为月租金的2倍。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被批准出国(境)留学(含公派和自费)及探亲超过1年以上,且配偶非学校正式职工的,原则上需在办理离校手续前退回住房。若在出国批准期内要继续居住的,需有本校在编在岗教职工担保并办理继续居住担保手续。出国(境)者逾期未归的,由担保人负责退还其居住房并缴清租金。
第三十六条 根据广东省侨务政策,归侨、侨眷出国(境)定居后,原一同居住的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可按原租金标准继续居住至租赁协议期满,期满后,视具体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家庭成员是学校正式职工的,如继续居住,需本人提出申请,并按新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协议。
(二)家庭成员非学校正式职工的,转办新租赁协议后,最多允许继续居住三个月。三个月后必须退还住房。否则,按强占房屋处理。
第三十七条 承租人还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合租套房的教职工
1.先入住者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后入住者,违者经教育不改的,按强占住房处理。后入住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入住,否则按自动放弃对待,不再安排其它住房;
2.承租人须共同维护集体宿舍的公共设施,保持宿舍安静、卫生,不得私自间隔走廊过道和房间。私自间隔的,必须予以拆除,恢复原貌;间隔拆除之前,所间隔面积按2倍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3.承租人共住期间,未经共住者事前同意不得擅自携带亲属、非亲属同住,影响他人生活。
(二)承租人要自觉爱护公有住房区域的公共设施、环境卫生、绿化美化,严禁毁坏;不得在公共空间堆放杂物;不得向楼下泼水、吐痰、扔果皮、丢烟头、丢杂物;不得深夜扰民;遵守公共道德。
(三)承租人退还住房时,不许私自拆除自费装修部分,不许向新入住者索取装修补偿费。学校不补偿自行装修部分的费用。
第三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取得居住资格的,除限期收回住房外,从居住之日起,按5倍租金标准予以追缴,自承租人资格取消之日起10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第三十九条 总务后勤部每年将对承租人重新进行资格审核,承租人须提交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广州市(区)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纸质资料。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提交的,按已在广州市购置住房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教职工对本办法执行中的违规行为,有监督、举报的权利。公有住房管理职能部门在执行过程中,接受纪检监察室、工会办公室和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本办法所依据的相关规定、政策发生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原《星海音乐学院教职工公租房管理办法》(粤音后勤〔2020〕26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务后勤部负责解释。
附件: 1.星海音乐学院公有住房申请表
2.星海音乐学院公有住房租赁协议
3.星海音乐学院公有住房退房申请表
4.星海音乐学院公有住房缓退申请表
星海音乐学院
2024年6月6日
星海音乐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4年6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