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海音乐学院文件
粤音院后〔2024〕54号
星海音乐学院校园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园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通知》(粤教财函〔2023〕15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旨在贯彻落实广东省教育厅基建管理相关 文件精神基础上,完善学校基建的管理,促进学校后勤基建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学校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专业性较强、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归为基建类的装修、修缮项目,包括财政资金项目、学校自筹资金项目、学校与社会合作资金项目、学校接受捐款项目、银行贷款项目,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基建工程项目。
归口附中管理的项目、归口保卫处管理的消防专项工程项目及舞台灯光、音响、网络等专业性较强的其它专业的项目不列入本管理范围。
第三条 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依规对校园(校区)规划及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策划、立项报批、勘察设计、招标采购、工程合同、工程施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工程保修、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等全过程进行管理,保证学校基建计划的完成。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学校党委会会议、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定校园规划、基本建设规划、基建项目立项、投资方案和重大工程变更等。
第五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学校基本建设辅助决策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按照省、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讨论和审议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方案;
(二)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研究和谋划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确定基本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工作方案、实施细
则;
(三)讨论和审议重大基建项目的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讨论和审议学校基本建设工作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规范;
(五)研究解决基本建设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强化要素保障,确保基本建设项目顺利推进;
(六)掌握并了解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工作进展情况,督促推动相关工作部署落地见效;
(七)讨论和研究学校基本建设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工作小组,负责处理基本建设项目活动的具体事务,项目工作小组由分管总务后勤部的校领导及分管财务部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决议,负责编制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工作方案、实施细则;
(二)负责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及设计任务书,以及功能定位、项目报批、设计管理、安全管理、质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资控制、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和资料归档等,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
(三)定期召开工作小组例会,讨论审议建设项目工作计划并遵照计划开展具体工作;
(四)组织起草建设项目相关文件及填报相关信息资料;
(五)定期向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建设项目进展情
况;
(六)负责组织协调建设项目的使用部门,对项目使用功能进行细化;
(七)讨论和研究建设项目其他事项;
(八)完成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校园规划
第七条 校园规划是开展基本建设、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学校基建应严格遵循校园总体规划方案实施。
制定校园总体规划(含新编和重大修编,下同)要优先保障教学、科研和学生住宿,坚持以先进办学理念和科学规划理念为指导,突出以人为本,适度超前,功能适用,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注重文化育人、开放共享和融入现代智能,彰显历史传承和个体特色。
第八条 校园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建标〔2018〕32 号)有关规定,及省市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相关部门的要求,学校室外运动场地应按照国家相关建设标准设置、规划设计。
第九条 校园规划应当结合学校所在城市规划要求,委托具备资质的规划设计机构编制,组织专家进行政策、法律、技术咨询和评估论证,并按照规定及时、全面地公开相关信息,采纳吸收师生员工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校园总体规划方案经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院长办公会议、党委会会议审定后,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项目决策与立项
第十一条 基建项目以及重大修缮项目应遵循学校“三个规划”和国家办学标准,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缺多少、补多
少”的原则,满足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校区规划、需求合
理、资金落实等基本要求,并进行充分论证,确定建设项目和建设规划、投资规划。项目决策按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执行。
征地建设新校区等事关高校发展重大问题的,以及拆除重建现有校园标志性建筑物等广大教职工关注程度高的基建项目,应征求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第十二条 基建项目经立项后方可实施。按建设资金来源不同,分为政府审批立项和学校自主立项。
政府审批立项是指需申请政府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根据政府有关规定须向省教育厅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立项的基建项
目。
学校自主立项是指学校自筹资金自主决策立项的基建项目,按主管部门相关的规定备案申请立项。学校自筹资金新建、改
建、扩建校园校舍项目和总投资超过400万元的装修、修缮项目,需按备案制方式立项。
第五章 项目勘察设计与报建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立项后,后勤基建部门收集建设项目的原始资料,编写勘察设计任务书,落实项目委托勘察设计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基建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现场踏勘——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审查——设计概算及审查——施工图设计与技术审查——施工图预算编制和审查——正式施工图确认。
基建项目必须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新改扩建项目的施工图预算应依据已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图纸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的审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在批准的投资总额内进行限额初步设计,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内进行限额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初步设计概算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总投资。
施工图预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的,应调整设计或者重新报
批。如需报省教育厅或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项目,须按规定办理。
初步设计和概算获批准后,设计单位须按合同约定提供完整的施工图文件。原则上施工图纸须报图纸相关审查机构进行设计法规符合性审查,审查意见和检查结论送设计单位,以补充和完善图纸设计。
根据施工图纸编制详细施工图预算和工程量清单,作为工程招标的重要依据。工程开工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应写出详细技术交底文件。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对设计方案签字、盖章,建设单位应对设计文件进行盖章确认。施工期间应杜绝对使用功能方面的重大变更,不得在功能方面出现重大变更导致工程投资增加较多、工期严重拖后,给学校带来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第十七条 基建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报建程序,接受地方政府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章 项目招标
第十八条 基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以及与基建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的采购、工程咨询等,应当按国
家、省、市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九条 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招标范围及标准规模的,必须进行招标,按规定统一进入省市交易场所集中交易的,须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基建项目原则上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量清单由具备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负责编制,工程量清单必须规范、合理、描述清晰。
第二十一条 基建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代建、设备、材料等招标文件,应采用国家标准的招标文件为范本。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要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可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承包单位,不得将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十三条 利用财政资金的项目按省发改委相关规定委托代建单位代建,其它项目根据需要也可委托代建。原则上基建工程均需委托工程监理,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的工程项目则必须委托工程监理,对涉及结构实行工程监理的工程项目则必须委托工程监理,对涉及结构安全、施工工艺复杂的项目必须委托工程监理。
第七章 合同与造价
第二十四条 基建工程以及相关的服务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签订和管理按学校合同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设计、施工合同应采用国家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签订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条款准确、完整。其主要内容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违约责任、合同解除条件等实质性内容,约定承包范围、质量安全、工期、价款,预付款、进度款的数额支付方式,变更、验收与结算以及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第二十六条 如项目内容合理变更,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
续,按合同相关规定签订补充合同,交由相关部门留存、备案。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对已签订的施工合同实行严格规范的管理。对合同中的施工工期、材料及工程质量要求、工程款支付、结算原则、保修等条款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门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建立工程款支付台账,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
第二十九条 工程造价应当遵循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后勤基建部门、工程监理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和工程合同所约定的工程内容、工程量对施工过程进行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和经济签证。
第八章 施工管理
第三十条 基建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建设单位对工程质
量、生产安全、进度及造价、文明施工、劳务工资发放以及工程项目监理过程按合同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后勤基建部门做好施工场地移交、图纸会 审与技术交底等组织与协调工作。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须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工程施工备案手续,条件具备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签开工报告。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压缩基建项目的合理工期,不得随意降低施工质量标准。否则,导致投资增加较多、发生质量或者安全事故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实行建设单位监管,施工承包单位负责制。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学校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新建项目施工现场要与学校教学区、生活区严格隔离,设置施工车辆专用车道,并设定醒目的交通标线、标识,确保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三十四条 后勤基建部门与各参建方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施工管理规定,做好施工过程管理。
实行代建的项目,后勤基建部门应依据代建合同全程监督代建单位工作,履行建设单位职责,代表学校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严格控制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之外的增减工程,超出合同价款的工程签证,须经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后勤基建部门等部门共同确认。
单项变更涉及金额5万元以下的,由后勤基建部门负责人审签;
涉及金额5万元及以上不满50万元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涉及金额50万元及以上不满100万元的,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后实施;
涉及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九章 竣工验收及使用移交
第三十六条 基建项目竣工后,后勤基建部门负责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完成规划、人防、环保、质量、消防等各类验收,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后勤基建部门应组织设计、监理、施
工、项目使用(管理)等学校相关单位(部门)进行预验收,对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责成责任主体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能组织正式验收。
第三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后勤基建部门应督促工程承包人办理项目交接手续、清理退场,及时将房屋实体及各类设备系统移交学校资产管理及相关部门。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后勤基建部门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按有关规定载明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第十章 工程结算与财务竣工决算
第三十九条 基建工程项目竣工后,后勤基建部门负责督促承包单位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并提交竣工结算书的编制,并对承包单位提交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四十条 学校自筹基建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由后勤基建部门负责初审,组织第三方机构复审。政府财政安排专项建设资金的基建工程项目,由后勤基建部门初审后,按规定送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复审。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结算审定的结果或省教育厅出具的审定报告与承包单位结算工程款。
第四十二条 财务部门负责组织财务竣工决算,后勤基建部门应积极配合。基建工程项目竣工后财务部门负责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属政府投资项目的按规定送审。
第四十三条 基建项目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后,后勤基建部门配合财务、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账务调整及固定资产入账工作、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一章 工程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基建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基建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基建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基建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及时向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学校档案室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四十五条 修缮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审后,资料应在两个月内归档。由各参建管理单位负责人组织收集整理各自管理过程中的资料,施工单位资料经监理单位审核后,会同监理单位资料统一移交建设单位保管,再根据学校档案室要求办理移交归 档备案,如不在学校档案室要求移交范围内的工程资料,资料由后勤基建部门负责保存。
第四十六条 档案保管单位必须妥善保存,不得遗失、损
坏。档案资料包括立项批文、备案、招投标文件、合同、图纸、变更、签证、支付凭证、施工过程资料、验收资料以及结、决算等全过程文件资料。
第十二章 工程保修
第四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后,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内,所有工程质量方面的维修工作,均由施工单位无偿负责。管理和使用单位对存在质量问题反映给后勤基建部门, 由后勤基建部门协调施工单位进行限期维修。
第四十八条 如施工单位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维修,后勤基建部门应按照合同条款处理,如施工单位不配合工作,将按照合同约定扣除其质量保证金。
第四十九条 质量保修期满后,结清质量保证金,基建管理工作完成。
第十三章 投资计划和基建工作组织
第五十条 后勤基建部门以学校的五年基建规划分渠道、分年度投资需求为基础,按轻重缓急保障重点的原则,编制基建投资年度计划,落实到具体项目,并按省教育厅的要求申报。
第五十一条 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从项目筹建之日起到办理完成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
进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总额控制数以项目总概算为基数计算。项目管理费列入项目管理成本,项目建设时单独列支。
第五十二条 后勤基建部门需配备必要的项目管理人员,支持和督促基建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和相关学习,不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努力提高业务素养,熟知建设程序、政策法规执行的建设标准。
第十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五十三条 基建工作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基建管理相关部门和人员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和全校师生以及社会的监督,切实维护和保障学校权益。
第五十四条 基建工作应按照学校校务公开的具体要求,切实落实校务公开制度,基建工作中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等按学校重大事项公示制度执行。
第五十五条 相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规定,造成学校损失的,应按规定追究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会议审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星海音乐学院基建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粤音院后〔2019〕248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学校基建工程建设项目工作,具体要求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不一致,以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务后勤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附件:1.
(2024)54附件1:星海音乐学院基建工程造价控制细则.docx
2.
(2024)54附件2:星海音乐学院基建工程施工过程管理细则.doc
3.
(2024)54附件3:星海音乐学院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及使用移交管理细则.doc
4.
(2024)54附件4:星海音乐学院基建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细则.doc
5.
(2024)54附件5:星海音乐学院基建工程款支付流程审批表.doc
星海音乐学院
2024年4月22日
星海音乐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4年 4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