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海音乐学院文件
粤音院后〔2020〕26号
星海音乐学院教职工公租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完善学校教职工住房保障体系,保证教学、科研和教职工生活正常进行,根据国家、省、市房屋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番禺区大学城教师公寓南北区公租房分配及管理方案》《广州市2017年第二批人才公寓整体租赁合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租房是政府投资建设租赁分配给学校的保障性住房,公租房提供给本校教职工租住,只租不售,租住期限不超过5年。
第三条 后勤管理办公室为教职工公租房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分管校领导指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教职工公租房管理的相关事务。
第四条 各单位主要责任人负责协助职能部门对公租房实施有效管理,并有责任对本单位违规教职工进行批评教育。
第五条 教职工公租房分配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二章 公租房租住对象、资格和面积标准
第六条 公租房租住对象、资格:
(一)租住政府提供公租房:本人及配偶在广州市内没有住房(包括自购自建商品住房)且在校工作时间满1年的在编在岗及人事代理的学校教职工,可申请租住政府提供公租房。
(二)在房源允许的条件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教职工,因特殊情况需要租住公租房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政府住房保障办公室批准后可租住。
第七条 申请学校教职工公租房的面积不能超过本人职务(职称)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
(一)单身教职工住房面积标准:
1.单身教职工一般安排单间住房或合租套房;
2.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可安排两房一厅;
3.引进高层次人才可安排两房一厅。
(二)单亲家庭教职工可安排两房一厅(备注:单亲家庭是指未婚、离异、丧偶但有子女随其共同生活)。
(三)已婚教职工住房面积标准:
职务(职称) |
建筑面积(m2/户) |
厅级干部 |
130㎡以下 |
处级干部、高级职称人员 |
100㎡以下 |
科级干部、中级职称人员 |
85㎡以下 |
一般干部、初级职称及其他职工 |
75㎡以下 |
第三章 公租房申请
第八条 学校教职工公租房管理实行房源公开、申请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批量住房按“个人申请、计分排队、自主选择”程序办理;新调入和新分配进校人员,以到后勤管理办公室申请住房时间为准,按照“入职先后、兼顾紧缓”原则,由后勤管理办公室统筹安排。
外籍教师及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住房问题,按学校外籍教师聘用合同和引进人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租房的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向后勤管理办公室提交《星海音乐学院教职工公租房住房申请表》(附件1)及有关证明;
(二)后勤管理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核;
(三)计分排队(批量住房)并进行公示;
(四)经公示无异议后,根据所公布房源按排队次序选房;
(五)办理有关入住手续。
第十条 计分排队办法:
(一)按申请人的职务(职称)、工龄、校龄、学龄、人口、配偶情况等六项分项计分相加,以人事处审定为准;按总分高低次序排队。
1.职务(职称)分:本校双职工按职务(职称)高的一方计算,单职工按在校方的职务(职称)计算,各职务(职称)分值见下表。
序号 |
职务(职称) |
基本分 |
1 |
厅级干部 |
100 |
2 |
教授(含相当职称)、正处级干部 |
90 |
3 |
副教授(含相当职称)、副处级干部 |
85 |
4 |
讲师(含相当职称)、博士毕业生、科级干部、技师 |
82 |
5 |
助教(含相当职称)、硕士毕业生、科员、高级工及满30年工龄者 |
80 |
6 |
技术员、办事员、中级工及满20年工龄者 |
75 |
7 |
初级工及不满20年工龄者 |
70 |
2.工龄分:计算至申请截止日期,每满一年计1分,超过半年不满一年计1分,不满半年计0.5分。非连续工龄者累加计算。
3.校龄分:以计算职务(职称)方在本校正式工作的时间(至申请截止日期)计算,每满一年计1分,超过半年不满一年计1分,不满半年计0.5分。
4.学龄分:大专以上学龄,高中毕业后读中专的中专学龄,每年计1分。学龄和工龄两者不得重复计算。
5.人口分:每户人口分以参加记分排队者在同一个户口簿的直系亲属4口人为限(包括父母及未成家、升学、参军的子女),每人1分。
6.配偶分:基本分5分。配偶属本校在编在岗及人事代理的:厅局级干部的加5分;正教授(含相当职称者)、正处级干部加4分;副教授(含相当职称者)、副处级干部加3分;讲师(含相当职称者)、科级干部加2分;助教(含相当职称者)及一般职工加1分。
(二)积分相同的人员,按以下优先顺序排列次序:
1.单亲家庭教职工优先;
2.职务(职称)高者优先;
3.本校双职工优先;
4.校龄长者优先;
5.学历高者、年龄长者优先;
6.如仍相同,则采取抽签方式确定候选人和选房顺序。
(三)选房前错过或放弃本人选房次序者,可保留动态排队资格。
第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公租房每年视房源情况开展批量住房居住申请工作,受理教职工的申请。其余时间,除新调入和新分配进校职工外,不再受理个别申请。
第四章 公租房租金及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公租房租金按房屋套内使用面积计算。租金标准从本办法颁布执行起,每5年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一次。
第十三条 公租房租金标准按照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或《广州市2017年第二批人才公寓整体租赁合同》租金标准执行,引进人才、访问学者、外籍教师的住房租金标准,按学校引进人才、访问学者、外籍教师的有关规定执行。公租房租金原则上由学校财务处从个人工资账户中按月扣缴。
第十四条 公租房的物业管理费、停车费及车位管理费,水、电、煤气等费用,按照广州市番禺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的相关文件要求和规定执行,由居住人自行承担缴纳。
第五章 公租房管理
第十五条 居住教职工公租房,必须与学校签订《星海音乐学院教职工公租房租住协议》(附件2)。居住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期满后因特殊原因确需继续居住的须提前3个月按程序重新申请,获准后签订续租协议。外籍教师公租房租住单个合同期按学校外籍教师聘用合同时间为准,解聘或辞聘、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聘,需按时办理退房手续,如续聘的需重新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第十六条 为保证公租房的合理、有效利用,学校或学校委托的第三方有权检查住房使用情况及核对居住人的有关资料,居住人必须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居住人取得居住房后须一次性缴纳2个月住房租金作履约保证金。居住人居住期间未发生违反《星海音乐学院教职工公租房租住协议》行为的,在居住房退还学校后,学校将履约保证金如数退还(不计利息)。否则,履约保证金用于抵扣有关应交款项。
第十八条 居住人对所居住房屋负有维护保养的义务,承担居住期间发生的安全等责任。
(一)居住人不得擅自改动房屋原有结构及配套设施。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配套设施或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的,由居住人负责修复并赔偿。造成事故的,追究居住人责任。
(二)因居住人的原因造成火灾、房屋倒塌、伤人等事故的,居住人应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国家经济损失和个人损失;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居住人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将居住房屋(床位)擅自调换、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使用。
(一)居住人改变房屋用途以及将居住房屋(床位)擅自调换、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的,一经发现,除解除居住协议、收回住房外,自居住之日起3倍租金标准计租。
(二)凡被发现有擅自调换、转租、转让、转借行为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向学校重新申请住房。
(三)经学校有关部门两次检查核实,居住房屋(床位)均非本人及直系亲属(仅指父母、配偶、子女)居住的,按转租、转让、转借性质处理。
第二十条 居住人不得在居住房屋内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否则,除解除居住协议、收回住房、没收全额住房保证金外,移交政府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居住人在广州市内自购住房后,应以签订购房合同的交房之日起3个月内主动向后勤管理办公室提出退房申请(附件3),如有困难要延迟退房的,需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附件4),视具体情况而定可给予最多不超过3个月的缓退期,缓退期内按时退房的,按照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或《广州市2017年第二批人才公寓整体租赁合同》租金标准执行。
缓退期满后,因特殊情况仍需继续缓退住房的,居住人须再次提交详细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同意,自再延长之日起三个月内退房,按2倍租金标准计收租金;自再延长第四至第六个月内退房,按3倍租金标准计收租金;超过六个月拒绝退房的,按强占学校公租房处理,自强占之日起按5倍租金标准计收租金,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居住人已在广州市购置住房但不主动申报或者隐瞒购房事实的,一经查实,按强占学校公租房处理,除责令限期搬出外,自强占之日起按5倍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第二十三条 居住人获准居住后,必须在领取住房钥匙之日起30天内入住。如原已居住学校周转房的,须同时退还原居住周转房。
第二十四条 取得住房后,逾期未入住者,按自动放弃处理,由学校收回住房;逾期不退还原住房者,按强占住房处理。
第二十五条 居住人因辞职、调离等原因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必须在学校批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的15天内退回住房,否则按强占住房处理。对确有困难,一时不能退房而需要延迟退房的,必须有本校在编在岗教职工担保,延迟退房时间最长不超过两个月。
第二十六条 居住人被批准出国(境)留学(含公派和自费)及探亲超过1年以上,且配偶非学校正式职工的,原则上需在办理离校手续前退回住房。若在出国批准期内要继续居住的,需有本校在编在岗教职工担保并办理继续居住担保手续。出国(境)者逾期未归的,由担保人负责退还其居住房并缴清租金。
第二十七条 根据广东省侨务政策,归侨、侨眷出国(境)定居后,原一同居住的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可按原租金标准继续居住至租住协议期满,期满后,视具体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家庭成员是学校正式职工的,如继续居住,需本人提出申请,并按新居住人重新签订租住协议。
(二)家庭成员非学校正式职工的,转办新租住协议后,最多允许继续居住三个月。三个月后,必须退还所居住房。否则,按强占房屋处理。
第二十八条 居住人还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合租套房的教职工
1.先入住者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后入住者,违者经教育不改的,按强占住房处理。后入住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入住,否则按自动放弃对待,不再安排其它住房。
2.居住人须共同维护集体宿舍的公共设施,保持宿舍安静、卫生,不得私自间隔走廊过道和房间。私自间隔的,必须予以拆除,恢复原貌;间隔拆除之前,所间隔面积按2倍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3.居住人共住期间,未经共住者事前同意不得擅自携带亲属、非亲属同住,影响他人生活。
(二)居住人要自觉爱护公租房区域的公共设施、环境卫生、绿化美化,严禁毁坏;不得向楼下泼水、吐痰、扔果皮、丢烟头、丢杂物;不得深夜扰民;遵守公共道德。
(三)居住人交还住房时,不许私自拆除自费装修部分,不许向新入住者索取装修补偿费。学校不补偿自行装修部分的费用。
出现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学校有权责令限期整改,若未按期整改学校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收回住房。
第二十九条 居住人应配合职能部门对房屋实施有效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学校教职工公租房管理、安全保卫、计划生育等职能部门的工作检查,对拒绝配合检查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对弄虚作假取得居住资格的,除限期收回住房外,从居住之日起,按5倍租金标准计收租金,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后勤管理办公室每年将对居住人重新进行资格审核,居住人须提交本人及配偶的广州市(区)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纸质资料。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提交的,按已在广州市购置住房的相关规定处理。租住期未超过半年者无须提交。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对本办法执行中的违规行为,有监督、举报的权利。教职工公租房管理职能部门在执行过程中,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设的教职工周转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学校“双代会”会议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星海音乐学院教职工公租房管理暂行办法》(粤音后勤〔2016〕21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星海音乐学院教职工公租房申请表
2.星海音乐学院教职工公租房租住协议
3.星海音乐学院教职工公租房退房申请表
4.星海音乐学院教职工公租房缓退申请表
星海音乐学院
2020年3月5日
星海音乐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0年3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