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海音乐学院文件
粤音院后〔2024〕73号
星海音乐学院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采购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明确部门职责,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和采购工作效率,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广东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细则(试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广东省教育厅关于省直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管理的实施细则》《加强我省高校货物采购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与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获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等。
第四条 学校采购应当严格按照学校批准的预算执行。各单位应加强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科学、准确地编制采购预算和计划,做到无预算不采购。各业务部门应核实采购项目经费来源,加强论证或审核,定期集中、汇总采购项目,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
第五条 学校开展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支持创新,乡村产业振兴,绿色发展,节能减排,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等。
第六条 学校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物有所值和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八条 学校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学校实行决策、执行、监督三分离的采购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党委会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采购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学校的采购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研究决定学校的采购工作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学校采购工作,是学校采购工作的审议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全校采购工作。
(二)讨论和审议学校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规范。
(三)讨论和审议学校采购预算编制及采购计划安排。
(四)研究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疑难问题,必要时向院长办公会议上报提案的项目。
(五)审议学校有特殊情况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六)掌握并了解学校重要采购项目进展情况,尤其是财政专项资金采购工作进度状况。
(七)讨论和研究采购管理与监督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总务后勤部是学校采购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学校采购管理与实施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国家政府采购工作的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二)起草、修订学校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工作流程;
(三)受理项目管理部门提出的采购申请,依法确定项目的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按规范程序组织采购;
(四)及时向项目管理部门反馈采购结果,协助其办理合同签订、验收、报账等后续工作;
(五)负责学校相关采购信息的公开工作,做好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
(六)负责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工作;
(七)处理有关采购工作的质疑与投诉;
(八)负责采购资料的归档整理工作;
(九)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三条 审计工作部、纪检监察室和财务部是学校采购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学校的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用户部门是采购活动的主体,遵循“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对采购项目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目标相关性负责,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完成市场调研、采购需求调查及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对采购需求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编制采购需求,申报立项论证和预算申报;
(二)负责提交采购意向、采购申请和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文件;
(三)配合处理采购活动中发生的咨询、质疑和投诉等,组织现场踏勘,用户部门代表参与采购评审和确认采购结果;
(四)遵照学校相关规定办法负责合同签订、合同履约、固定资产报增、验收及合同资金支付等有关事宜;
(五)按规定做好采购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移交等工作。
第三章 采购组织形式和限额标准
第十五条 学校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学校自主采购”两种。
(一)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学校管理的非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发布的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及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采购项目,依法依规实施政府集中采购。
(二)学校自主采购,是指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学校管理的非财政性资金采购本条第(一)项规定范围以外的采购项目(即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的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依法依规实施学校自主采购。
第十六条 学校自主采购分为学校集中采购和用户部门自行采购。
(一)属于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均由总务后勤部实施集中采购;
(二)属于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的服务、货物及工程采购项目,由总务后勤部实施集中采购。
(三)属于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5万元以下的服务、货物及工程采购项目,由用户部门自行采购。
第十七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学校管理的非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服务及工程的活动,按照《星海音乐学院采购实施细则(试行)》(附件1)执行。
第四章 采购范围
第十八条 学校采购的范围
(一)使用学校财政资金、自有资金、其他资金和借贷资金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项目;
(二)使用校外单位、社会组织、校友援助或捐助资金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项目(援助或捐助单位或个人有特别指定要求的除外);
(三)使用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在校内外所筹集资金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项目。
第五章 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 政府集中采购应当按照省财政厅核准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中确定的采购方式实施,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包含批量采购、定点采购、电商直购、网上竞价、电子反拍、小零易购、零散竞价等各类电子化采购方式等)。
第二十条 政府集中采购使用非电子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竞争性磋商),属于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属于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可以根据项目特点积极采用电子化采购方式,须由总务后勤部在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实施。
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二条 学校集中采购参照政府集中采购的采购方式实施。学校集中采购使用非电子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竞争性磋商等),由总务后勤部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实施。学校集中采购可以根据项目特点积极采用电子化采购方式,由总务后勤部在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广东教采云零散采购竞价平台、广东省教育部门“小零易购”电子采购系统或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等电子化采购平台实施。
第二十三条 用户部门自行采购的采购方式包括部门直接购买和询价两种方式。
第二十四条 因抢险救灾、突发应急事件和抢修等不可预见情形的紧急采购,按照《星海音乐学院应急采购实施细则(试行)》(附件2)执行。
第二十五条 采购项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本办法规定采取相应的采购方式的,由申请部门书面提请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经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且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特殊情况,按照《星海音乐学院特殊采购实施细则(试行)》(附件3)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及采购方式,将根据国家、省财政厅及主管部门最新政策法规的变化而相应调整。
第六章 采购需求管理
第二十七条 采购需求管理是指学校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实施相关风险控制管理的活动。
(一)采购需求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
(二)用户部门、总务后勤部是需求管理的首要责任部门,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向学校负责。
第二十八条 采购需求是指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采购需求由用户部门负责提出。
(一)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应注重货物的长期综合效益,考虑货物的市场成熟度、使用的效果、售后服务、维护维修和更换成本等因素,不盲目追求最低价格或者高端高价格。货物技术指标应按照:满足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的基本需要;适度超前、实用为主;适合使用场所的环境条件;绿色节能的原则进行。货物配置应按照:与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勤俭节约、从严控制;资源共享;购置与存量、调剂相结合,与财力可能和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二)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三)负面清单。需要招标采购的项目,其技术指标及商务要求的设定应当是共性的,不得以单一品牌产品的规格配置、技术指标作为用户项目的技术要求;不得要求或者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型号、设计、原产地或者制造厂商、供应商等;不得以特有企业资质、技术和商务要求或专项授权证明排斥潜在供应商;不得列有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区域或者行业限制的内容;不得在供应商注册资金、注册和办公地点、同类项目经验等上设置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内容。
(四)其他要求。工程项目需提供预算造价、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采购实施计划是指围绕实现采购需求,对合同的订立和管理所做的安排。
(一)合同订立安排。包括采购项目预(概)算、最高限价,开展采购活动的时间安排,采购组织形式和委托代理安排,采购包划分与合同分包,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和评审规则等。
(二)合同管理安排。包括合同类型、定价方式、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履约验收方案、风险管控措施等。
第三十条 采购需求管理是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学校应当建立审查工作机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审查分为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
一般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按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重点审查是在一般性审查基础上,进行非歧视性审查、竞争性审查、采购政策审查、履约风险审查等。对于审查不通过的,应当修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内容并重新进行审查。
审查工作机制成员由相关业务部门、财务部、总务后勤部、采购代理机构等部门代表及相关专家组成。总务后勤部根据采购项目实际情况,负责组织开展采购前期论证审查。
参与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专家不得参与审查。
第七章 采购实施
第三十一条 学校的采购应当按计划进行,所申报的采购项目必须已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或虽未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但已获得学校批准立项及资金安排。
第三十二条 提交采购申请。用户部门应在线上填写《星海音乐学院货物类项目采购申报审批表》《星海音乐学院工程类、服务类项目采购申报审批表》,连同项目立项论证报告、详细的用户需求书、财经工作小组讨论结果通知、党委会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等材料上传提交总务后勤部。用户部门需对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合规性等负责。
第三十三条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采购预算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项目(不含涉密项目)应当公开采购意向。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
第三十四条 确定采购形式。总务后勤部接到采购申请后,按照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采购方式,属于“政府集中采购”或“学校集中采购”的项目,由总务后勤部组织实施;属于“用户部门自行采购”的项目,由用户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凡采用专家评审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招标采购的评审结果会用户部门审查并按程序确认,公示期满无异议,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第三十六条 供应商对采购活动提出质疑的,质疑答复函由采购代理机构(如有)在委托授权范围内提供,经用户部门、总务后勤部及采购工作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加盖公章后回复。招标公告需更正的,更正公告经用户部门、总务后勤部及采购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加盖公章后发布。
第三十七条 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有效送达后,总务后勤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采购相关资料移交用户部门,并协助其办理后续工作。
第八章 合同与验收
第三十八条 合同文本应当包含法定条款和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名称,采购标的质量、数量(规模),履行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价款、付款进度安排、资金支付方式,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第三十九条 履约验收方案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要明确履约验收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验收标准要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不能明确客观标准、涉及主观判断的,可以通过在使用人中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转化为客观、量化的验收标准。可以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
第四十条 用户部门与中标(成交)供应商须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总务后勤部备案。采购合同依法签订生效后,用户部门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应严格履行采购合同,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应按原合同审批权限逐级报批。
第四十一条 用户部门应按学校相关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货物类项目要办理资产登记手续,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
第九章 采购监督
第四十二条 学校采购工作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室、审计工作部、财务部和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校采购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
第四十三条 学校采购工作监督部门及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规定并有可能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采购活动,有权提请有关部门停止采购。
第十章 责 任
第四十四条 总务后勤部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规范采购行为。参加学校采购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公正廉洁、保守秘密、按章办事、不徇私情。
第四十五条 用户部门或总务后勤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行为无效,由学校责令改正,并视情况报学校监察部门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一)应当采用政府集中采购形式或学校集中采购形式而未采用的;
(二)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确认采购结果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五)对供应商质疑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理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由总务后勤部责令其改正或给予警告,并按合同及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给学校造成损害的,供应商应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三年内禁止参加我校采购活动。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方签订采购合同的;
(五)向采购方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学校采购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学校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四十九条 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对政府采购工作发布新的规定,以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新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星海音乐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粤音院后勤〔2017〕27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务后勤部负责解释。
附件:1.星海音乐学院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2.星海音乐学院应急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3.星海音乐学院特殊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星海音乐学院
2024年5月23日
星海音乐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4年5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