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海音乐学院文件
粤音院后〔2024〕158号
星海音乐学院医疗托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托管服务单位在校内的医疗服务活动,加强对医疗托管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促进医疗服务工作稳健、规范、可持续运行,提升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政策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医疗托管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托管服务单位,是学校依照规定采购并签署医务所医疗托管服务项目合同(以下简称项目合同),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托管服务单位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为学校提供的门急诊医疗保障、常见疾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健康教育宣传、学校大型活动的医疗保障、应急救护培训、突发疫情处理、协助教职工和学生体检、医疗健康档案归档、学生医保和公费医疗相关工作、协助培训指导食堂卫生和环境卫生消杀等医疗健康服务和管理活动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服务。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服务对象指的是接受医疗服务的全校师生员工及活动来宾。
第四条 对医疗托管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总务后勤部在学校分管后勤工作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医疗托管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制定学校医疗托管服务单位监督管理规章制度,指导实施对医疗托管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向学校汇报医疗托管服务单位的运行管理情况,根据教育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学校有关要求督促医疗托管服务单位落实各项医疗服务工作。
(三)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内容监督和协助医疗托管服务单位履行医务所医疗托管服务项目合同,确保各项医疗服务的有效开展。
(四)负责医疗托管服务的日常监督和考核工作,落实对医疗托管服务单位的检查评分。
(五)督促医疗托管服务单位落实和整改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在下一期考核会议上通报整改结果。结合考核情况及整改结果向学校提请实施相应奖惩措施。
(六)履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党政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学生工作部、工会、离退休办公室、附中、各院(系、部)及团委学生会协助组织开展医疗服务座谈会、满意度调查等校园活动,引导师生员工对医疗服务的服务质量、效果等进行民主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监管范围及内容
第七条 医疗托管服务单位应按照学校医疗托管服务项目合同,为学校提供各类医疗服务。
第八条 医疗托管服务单位派驻我校从事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和执业证书,依法执业,并建立完善的管理档案,报学校总务后勤部备案。
第九条 医疗托管服务单位不得超范围经营,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第十条 医疗托管服务单位负责药品日常定期采购计划制定和协助收费,负责药房及药品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学校确认的药品和治疗费用进行收费,不得违规收费。
第十一条 医务人员应规范书写病历,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范书写处方,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第十二条 医疗托管服务单位应合理合规处理医疗废物及医疗污水,做好相关消杀工作。
第十三条 医疗托管服务单位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应避免医疗过错、医疗事故的发生,不得存在损害学校及师生利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 医疗托管服务单位应做好学校传染病的初级预防、登记报告工作,及时向学校报告传染病信息。
第十五条 医疗托管服务单位所派驻的医护人员应做到文明用语、礼貌服务、热情周到。
第十六条 医疗托管服务单位应畅通师生沟通渠道,听取师生对医疗服务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师生员工咨询、投诉及监督。
第十七条 医疗托管服务单位人员应遵守学校消防安全等有关规定及要求。
第十八条 医疗托管服务单位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项目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监管形式
第十九条 对医疗托管服务单位的监管由日常考核、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三部分组成。
(一)日常考核
日常检查是监管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常规化工作。总务后勤部相关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检查,按照《星海音乐学院医疗托管服务质量综合考核量化表》(附件)进行监管考核,确保工作到位。
(二)季度考核
总务后勤部有关管理人员结合日常考核情况,按照《星海音乐学院医疗托管服务质量综合考核量化表》对医疗托管服务单位进行评价打分,得出季度现场考核平均分。
总务后勤部负责组织党政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学生工作部、团委学生会、工会、离退休办公室、附中等与托管服务单位代表召开季度考核会,并形成会议纪要作为验收支付凭证。
季度考核周期内如有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来校监督检查和业务技术指导,与托管服务相关的意见将作为考核重要依据。
(三)年度考核
合同期内每学年结束后,由总务后勤部负责组织党政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学生工作部、工会、离退休办公室、附中、团委学生会及各院(系、部),开展一次师生员工对医疗托管服务单位工作满意度的评价调查。调查形式以网络问卷调查为主,总务后勤部负责依据调查考核结果督促托管服务单位完善、提升医疗托管服务。学年起始日期参考学校校历表。
第五章 监管结果使用
第二十条 按考核分分值确定考核等级。各考核等级分值如下:
等级 |
优秀 |
合格 |
不合格 (一类) |
不合格 (二类) |
不合格 (三类) |
分值 |
≤100分, ≥90分 |
<90分, ≥80分 |
<80分, ≥70分 |
<70分, ≥60分 |
<60分 |
第二十一条 医疗托管服务单位季度考核等级为“合格”及以上的,全额发放月度服务费。因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等一个月内被有效实名投诉3次,从第3次(含)起,每一次扣除2000元托管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 医疗托管服务单位季度考核等级为“不合格(一类、二类)”的,“不合格一类”,当次费用按90%支付;“不合格二类”,当次费用按80%支付。医疗托管服务单位须对服务质量欠缺的部分限期进行整改。
第二十三条 如果该年度12个服务月中有一个季度考核等级为“不合格(三类)”的,取消当次费用,扣除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总务后勤部建立医疗托管服务单位检查档案,对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权要求医疗托管服务单位整改。医疗托管服务单位在接到整改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落实的,学校有权追究医疗托管服务单位违约责任。
第六章 履约保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医疗托管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接受政府监管部门和学校纪检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及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总务后勤部是学校医疗服务的主要负责部门,以项目合同为依据检查、监督医疗托管服务单位对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发现医疗托管服务单位存在违反项目合同约定行为的,按项目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会议审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务后勤部负责解释。
附件:星海音乐学院医疗托管服务质量综合考核量化表
星海音乐学院
2024年9月11日
星海音乐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4年9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