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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星海音乐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4-09-12

    星海音乐学院文件

    粤音院后〔2024〕159号

      


     

     

     

    星海音乐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制度,根据广东省卫生厅和广东省财政厅《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卫〔1990〕第187号)、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公费医疗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粤劳社函〔2009〕86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公费医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2〕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属于公费医疗经费包干管理单位,省财政厅按照在编教职工人数拨发经费,节余自用,超支自理。学校实行公费医疗制度,向教职工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费医疗制度的实施,贯彻执行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合理使用医疗经费,有病得到及时医治而又不浪费的原则。

    第四条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既有享受学校公费医疗待遇的权利,又有负责维护和遵守公费医疗规章制度的义务,应当严格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及本规定报销医疗费用。不符合公费医疗待遇享受条件的,学校职能部门有权追回。

    第五条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范围:本校在职在编人员和编制内的离退休人员(不含附中编制内的在职及离退休人员)。

    第六条  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报销的范围执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今后如有新的文件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成立星海音乐学院公费医疗管理领导小组,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总务后勤部负责人为副组长,党政办公室、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工会办公室、离退休工作办公室负责人、总务后勤部分管医务所的副部长、医务所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公费医疗管理、监督工作。主要职责:

    (一)统一领导学校公费医疗工作。

    (二)负责监督、管理学校公费医疗经费的使用。

    (三)研究、决定有关公费医疗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报销细则

    第八条  门急诊

    (一)在校内医务所就诊个人报销医疗费比例:在职教职工报销90%;退休人员报销95%;副厅级(含副厅)以上领导、正高级职称人员、离休干部报销100%。(学校高层次柔性引进人才在校内医务所就诊可根据相应职称按上述比例报销)

    60岁以下教职工医疗金额不足50元时,收取挂号费1元;医疗金额超过50元,不足100元时,收取挂号费2元;以此类推,按实际医疗金额收取相应挂号费。60岁及以上教职工免收挂号费。

    (二)公立医院门急诊

    1.在广州市内公立医院就诊(以门诊发票就诊日期为准):在职人员同一天药费加治疗费(含手术费、护理费等,下同),500元内报销80%,超过部分报销50%,检查、化验费报销80%;退休人员同一天药费加治疗费,500元内报销90%,超过部分报销70%,检查、化验费报销90%;副厅级(含副厅)以上领导、正高级职称人员同一天药费加治疗费,500元内报销100%,超过部分报销80%,检查、化验费500元内报销100%,超过部分报销80%。

    2.挂号费/诊查费:离休人员、退休人员、在职人员的门诊诊查费限额分别为:30元/诊次、20元/诊次、20元/诊次,报销比例分别为100%、90%、80%,实际门诊诊查费不超过限额标准的按实际结算;超过限额标准的,其超出部分由享受人员个人自负。同一天同一家医疗机构诊查费不超过2个诊次。

    3.门急诊:急诊留观、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含生物靶向药物治疗、内分泌治疗),尿毒症血透、腹透,肝、肾、肺、心脏、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慢性丙肝治疗、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等共39个二类门特病种(附件1),在职教职工报销80%,退休人员报销90%。副厅级(含副厅)以上领导、正高级职称人员报销90%。报销时需提供相应诊断证明材料。

    4.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报销10元/天。

    第九条  广州市内公立医院住院

    (一)在职教职工5000元内报销90%,超过部分报销80%;退休人员5000元内报销95%,超过部分报销90%;副厅级(含副厅)以上领导、正高级职称人员8000元内报销100%,超过部分报销90%。

    (二)住院床位费标准:副省级[含副省(部)长级报销医疗费待遇]以上人员每天报销160元;副厅级(含副厅)以上、正高级职称人员每天报销108元;正处级、副处级、副高级职称人员每天报销60元;科级及以下人员每天报销43元;实际床位费少于标准的按实际费用报销。

    (三)各类人员因病情需要入住ICU、层流洁净病房,每天床位费报销70元。报销时需提供出院记录等证明材料。

    第十条  异地(广州市以外地区)就医

    1. 在职教职工(含编制内退休返聘回本校的教职工)因公出差、国内进修学习、境内探亲(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因伤病可在当地公立医院看急诊,凭出差、探亲及其他相关证明,医疗费按本办法第八、第九条规定报销。

    2. 离退休人员赴原籍定居或非原籍地定居(限定跟随子女或照顾父母实际长期居住地),确有就医需求的,可在当地公立医院就医,需由本人提前向医务所申请备案(附件2),医疗费按本办法第八、第九条规定报销。如有变更定居地,需重新提交备案表。

    3. 教职工因病确有需要前往异地就医的,在前往异地公立医院就医前须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申请(附件3),经学校医务所负责人初审、总务后勤部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前往异地就医,医疗费按本办法第八、第九条规定报销。未经批准前往异地就医的,费用自理。

    第十一条  离休干部医疗费

    离休干部医疗费实报实销(自费药品及其他不属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费用除外)。

    第十二条  特殊病种

    国家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经人事劳动部门认定的公伤、法定职业病(含医护人员职业暴露)的医疗费,凭相关证明和医院的诊断资料、发票实报实销。

    第十三条  在编职工18周岁以下子女门诊统筹医疗

    双职工可自愿选择参加全年、单职工参加半年家属门诊统筹医疗。每一子女(18周岁以下)每月交费50元,医疗费按公费医疗标准扣除需自付费用后报销30%,每年限额报销累计不超过3000元。家属统筹医疗仅限门诊,住院费用自理。鼓励教职工亲属参加社会医疗保险。

    第十四条  特殊药品、治疗及相关材料报销标准

    (一)安装各种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如人工喉、人工关节、食道架、心脏瓣膜、心等,均以国产价纳入报销范围,无国产价可比的,按进口配件费用的50%报销(需提供相应器官或材料的品牌凭证)。血管支架按不超过3万元/个、人工晶体按不超过3000元/个、心脏起搏器按不超过5万元/套的限额,低于限额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纳入报销比例,超出限额部分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二)使用列入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特殊药品、治疗、检查和一次性医用材料等,个人需先自付5%—20%(医保标识为乙类,个人先自付费用比例分别为:药品项目5%、治疗项目10%、检查项目15%、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10%、安装各种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20%;以医保标识清单为准),再按各类人员报销比例报销。

    第十五条  特殊检查

    使用列入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大型设备检查项目,如CT、MRI、ECT、心脏及血管造影、彩色B超等,个人需先支付15%(以医保标识清单为准),再按各类人员报销比例报销。检查结果未见异常者按照实际费用报销50%。特殊检查,如CT、MRI、彩超等,需提供检查报告结果。

    第十六条  自费项目

    (一)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超高速CT(UF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项目。

    (二)医疗收费标准未设立项目。

    )未经卫生、财政、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新开展应用诊疗设备(装置)项目,以及一次性医用材料等。

    (四)养生保健消费等项目。

    (五)医保费用清单标识为丙类、自费的项目。

    第十七条  不予报销情况

    (一)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致伤者,其医疗费用全部自理。交通事故致伤的由肇事者负责医疗费。

    (二)在广州本地前往非公立医院就医的,费用自理。

    因急诊(包括病情属于急症去专科门诊或住院)(附件4)需要及时就近就医的,事后需提供急诊病历、诊断证明、治疗证明等相关证明资料方可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病情稳定之后,需及时转至公立医院。如不按此规定执行,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三)教职工自行前往异地就医(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况),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四)未能提供真实、完整、规范的发票和医保明细清单(清单明细需包含甲类、乙类、丙类/自费等)的不予报销。

    (五)在药店买药不能报销。

    第十八条  自费购买医疗保险的教职工和已办理家属门诊统筹医疗教职工的子女,其医药费报销办法:保险实报金额和学校实报金额之和不能超过本人实际所支付的医疗费金额。

     

    第四章  报销程序

    第十九条  审批报销程序

    教职工在医院就医,医疗费由个人先垫支,凭病历、医保标识费用明细清单、医疗费发票、特殊检查结果报告、出院记录等资料回学校报销,经医务所审核后:

    (一)一次医疗费用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的,由医务所负责人审批。

    (二)一次医疗费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经医务所负责人审核后,由总务后勤部负责人或分管医务所副部长审批。

    (三)一次医疗费用10000元及以上的,由医务所负责人初审,总务后勤部负责人复审,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四)住院医疗费可到医务所办理审核。医疗费的报销尽量在本年度内完成,当年11、12月份所发生的医药费,可延至次年5月31日前完成报销,过期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除外)。职工家属门诊统筹医疗费的报销:选择上半年的在当年6月30日后一次性报销,选择下半年和全年的在次年1至5月一次性报销。

    (五)医疗费集中报销时间一般为每个月的月中和月末(寒暑假除外);医疗费报销地点为两校区医务所。实际报销日期以总务后勤部每月通知为准。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教职工对本办法执行中的违规行为,有监督、举报的权利。学校公费医疗的实施及管理部门在执行过程中,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如果省、市政策有调整,同步参照省市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会议审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务后勤部负责解释,总务后勤部医务所组织实施。

     

    附件:1.广州市二类门诊特定病种(39个)

         2.星海音乐学院编制内退休教职工异地公立医院就医备案表   

         3.星海音乐学院在编教职工异地公立医院就医申请表                                  

    4.急症

    5.自费药品范围

    6.公费医疗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和生活服务设施费用

     

     

                                             星海音乐学院

                                             2024年9月11

     


     

    星海音乐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4年9月11日印发